本报消息(通讯员 朱盼盼)天气转晴,气温回升,正值踏青季节,野外用火隐患增加,森林火险等级升高。一次侥幸、一点火星,就可能引发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,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损失。
近日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前吴中队查处一起在森林禁火期、禁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。
经查,当事人盛某为图方便,在森林禁火期、禁火区内,使用打火机,将山塘周边清理出来的垃圾进行焚烧。没想到,火星引燃了附近山林杂草。后经村级消防队人员扑灭,未造成其他损失与人员伤亡。
鉴于其行为违反了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》相关规定,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。
■法条速递
在森林禁火期、禁火区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(一)携带火源、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。
(二)炼山、烧荒(田坎草)、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用火。
(三)上坟祭祖时烧香、点烛、烧纸钱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。
(四)燃放孔明灯;野炊、烧烤、烧蜂窝、烤火、玩火。
(五)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规定,在森林禁火期、禁火区内野外用火,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,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